转发他人的电话号码不一定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区别在于转发电话号码的目的,以正常社交为目的转发此类信息不构成侵权。具体到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电话号码作为具备通讯作用的个人信息,对于特定群体是公开的,但对于其他人则处于保密状态,属于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小王向老李公开老张的电话号码时,明知老李并非出于善意,与后续老张被骚扰形成因果关系,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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